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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7 来源: 作者:dcc 点击量: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领导职数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组织部、编办,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暂行办法》已经市编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连云港市委组织部

连云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617

连云港市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核定,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中组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控总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动态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审核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审核的范围和对象:市、县(区)明确为正、副科级的行政和事业机构及其正、副科级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以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信息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五条  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审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和机构设置管理相关规定;编制管理是否符合控编减编要求,是否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是否符合机构性质、规格,以及职务名称、级别、数量规定。

第六条  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县(区)科级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名录数据库,及时更新,市、县(区)联网,实现与中央、省机构编制管理数据有效衔接。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科级机构设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严禁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

市级机关各部门正科级行政机构、各县区党政群机关正科级机构的设立(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等派出机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或县(区)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审核,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批准。

市级机关各部门正科级行政机构、各县区党政群机关正科级机构的调整(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等派出机构),以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副科级行政机构、各县区党政群机关副科级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等派出机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或县(区)提出申请,报市编办审批。

市本级和县区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科级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控编减编规定。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控制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限额内,事业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只减不增,严禁擅自超编制进人。

市级机关科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选调工作人员及政策安置应制订年度用编计划,报市编办审定后实施。招考(招聘)、选调计划不得超过单位的空编数,并应当为政策性安置适当预留编制。新进人员的,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党政群机关领导职数原则上不实行党政分设,副职一般1-3名,挂牌机构、机关内部的群团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根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确定。3人以下的设1职,4-6人的设11副,7人以上的设12副。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人口达10万以上、经济发展和管理任务重的乡镇确需增加的,在换届中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增加1名副书记。其中包括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副书记由乡镇长兼任);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3-4名。街道党工委、人大、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5-7名,其中党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副书记由主任兼任);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人大设专职主席1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同时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长。纪委书记兼职的,可配备1名专职的纪委副书记。

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科级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中央、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核定。没有规定的,市本级和县区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照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分别核定:

(一)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标准

编制5名及以下核定领导职数1名;编制6-10名核定领导职数1-2名;编制11-20名核定领导职数2-3名;编制21-50名核定领导职数2-4名;编制51-100名核定领导职数3-5名;编制101名以上核定领导职数4-6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标准

编制在4名及以下核定领导职数1名;编制5-8名核定领导职数1-2名;编制9-18名核定领导职数2-3名;编制19-49名核定领导职数3-4名,50名以上核定领导职数4-5名。

上述两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1-2名。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核定配备党委(党支部)专职书记的职数,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党委且党委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的,可核增1名专职副书记的职数(副职)。合署办公或增挂牌子较多的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副职,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6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5名。

第十一条  各县区提交新设科级机构的同时,应提交领导职数核定的方案;原有机构需要调整科级领导职数的,应事前向市编办备案,市编办依据职数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反馈意见。

县(区)按规定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但尚未核定科级领导职数的机构,应按照上款程序规定,本着从严掌握、应核尽核的原则予以核定。

第十二条  各级编办依据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机关事业单位依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及时更新机关事业单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县(区)科级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事项调整的,由各县(区)编办汇总当月情况,于次月5日前向市编办提供相关情况和依据,市编办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县(区)科级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名录数据库的相关数据信息。

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市编办应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科级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情况,为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审批设立机构、增加领导职数、超编制进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调任等相关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核发工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审批设立机构、增加领导职数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除责成整改、纠正外,视情节约谈相关责任人或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内容。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省、市机构编制管理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省机构编制部门新出台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